今天是:
信用社违规操作 造成后果自己承担
作者:通州区法院 李琴 徐寒军  发布时间:2002-12-03 09:10:13 打印 字号: | |
  2001年5月28日,某建材经销部向某竹器厂购买竹胶板,总货款是13.5645万元,建材经销部以现金形式支付645元,余款13.5万元双方一起到通州区某信用分社办理了电汇手续,建材经销部当时账户内有存款14万元。当日,建材经销部提走货物,同时将电汇凭证回单联交付竹器厂。竹器厂人员前脚走出信用社,建材经销部的人后脚迈进信用社,对办理汇兑手续的工作人员说,现金支付货款能更加便宜,要求信用社撤销此笔电汇业务,并称电汇凭证回单忘带,信用社即办理了撤消电汇,货款没能汇入竹器厂账户。

  当天,建材经销部就来信用社提款。因信用社现金不足,建材经销部从自己在信用社的账户上提取现金3万元,次日又提取现金10.8万元。从此以后,建材经销部空无一人,负责人陈少华也下落不明,在信用社尚存的2000元至今无人来领取。

  竹器厂认为,因为信用社在没有收回电汇回单的情况下就办理撤销电汇手续,信用社的做法违反规定,给竹器厂造成损失,使货款无法结清。所以,竹器厂要求信用社给付货款13.5万元。

  信用社辩称,自己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办理撤消电汇业务,不存在过错,并且信用社已经协助竹器厂到公安局报案,陈少华涉嫌诈骗,公安局正在追捕他,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177条规定: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汇出银行查明确未汇出款项的,收回原信、电汇回单,方可办理撤销。本案中,信用社在依建材经销部要求撤销电汇时,没有收回原信、电汇回单,就将汇款让建材经销部提走,使竹器厂遭受13.5万元的经济损失。对此违规撤销汇款行为,信用社负有完全过错,信用社应当对竹器厂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信用社给付竹器厂损失13.5万元。
责任编辑:通州区法院 李琴 徐寒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