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旅客在火车上烫伤他人 铁路运输企业不赔偿
作者: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郭奕 申建  发布时间:2002-11-29 09:43:52 打印 字号: | |
  董女士带7岁的女儿小红随旅行社乘火车到承德旅游。列车运行过程中,方先生将没盖杯盖、乘满开水的茶杯放在小红座位处的茶几上。当方先生准备盖杯盖时,不慎将茶杯碰翻,杯内开水将小红烫伤。旅行社为小红投保了旅游意外人身伤害保险,保险公司限额给付小红保险金3000余元。后小红向法院起诉,要求方先生承担各项损失2.3万余元。方先生认为,水杯倾倒是由于火车剧烈晃动所致,属意外事故,他没有重大责任。小红应向铁路有关部门要求赔偿。另外,保险公司已向小红支付了保险金,她不应再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58条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在列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方先生没有将乘满开水的杯子盖上盖,导致杯子倾倒,小红被烫伤。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因此,不属于铁路运输企业赔偿责任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7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旅行社为小红投保的是旅游意外人身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小红保险金后,保险公司不能再向方先生追偿。但小红仍有权向方先生要求赔偿,因为根据民法对侵权责任的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对于侵权人来说,保险公司不向他追偿,他只是依据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本应承担的责任,上述做法并没有加重他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以,小红要求方先生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方先生将没有盖杯盖、乘满开水的茶杯放在公共茶几上,他对这一行为可能造成的危险忽视了应尽的注意义务。开水将小红烫伤,方先生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有过错,其疏忽大意的行为是小红被烫伤的原因,所以,方先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方先生赔偿小红各项费用6000余元。
责任编辑: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郭奕 申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