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违章停车挨了罚 不服决定告警察
作者:东城区法院 孟德英 杨鹏英  发布时间:2002-11-27 10:46:48 打印 字号: | |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常某的上诉,维持东城区法院的判决。

  2000年12月7日,东城交通支队帅府园交通队值勤民警驾驶执法车行驶至某路口时,发现有数辆出租车停在此处等待拉客,就喊话要求出租车司机“把车开走,不要在路口停车”。随后,除常某驾驶的出租车仍停留在此外,其它出租车都陆续离开。值勤民警上前纠正,告诉常某不应在路口停车,并制作现场笔录,将常某的违章情况记入了“牡丹交通卡”,刷卡记录2分。常某当场对处罚提出异议,值勤民警要他到帅府园交通队接受处理。

  此后,帅府园交通队对常某做出了处以30元罚款的决定,并限他15日内持“牡丹交通卡”到本市工商银行代收网点缴纳罚款。常某不服此决定,于2000年12月11日向东城交通支队提出复议,请求撤销帅府园交通队对他的处罚决定。后东城交通支队维持了交通队的决定。常某仍不服,向东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交通队对他的处罚,并赔偿他因被处罚造成的误工损失。

  常某称,自己当天驾车由西向东准备通过路口时,恰遇路口行人较多,他只是在人行横道西侧停车等候行人通过,不是违章停车,且值勤民警执法时不敬礼、不履行告知程序,因此,交通队所做的处罚是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车辆在停车场以外的其他地点临时停车,须遵守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20米以内的路段,不准停车。第78条第4项规定:行经交叉路口、铁道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处30元以下罚款。法院认为,常某驾驶机动车停在路口的行为,违反了以上规定。《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86条规定:警告、50元以下罚款、吊扣2个月以下驾驶证,可以由交通警察队裁决。帅府园队是东城交通支队下属交通队,享有执法主体资格,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法定权限内对常某实施行政处罚。本案中,帅府园交通队对常某做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常某认为自己没有违章停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他要求撤销帅府园交通队所做的处罚决定,并判令该队赔偿经济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2001年4月16日,法院作出了维持帅府园交通队处罚的决定,驳回常某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请求。
责任编辑:东城区法院 孟德英 杨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