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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飞人 飞来横祸 法院判付精神抚慰金
作者:海淀区法院 马军  发布时间:2002-11-25 09:35:36 打印 字号: | |
  2001年初,赵女士一纸诉状将某滑雪有限公司推上了海淀区法院的被告席,引发了一起因“飞人”娱乐活动造成人身损害的诉讼。

  2000年6月19日晚7时,赵女士与同事一同到某滑雪场游玩。在玩完滑道之后,兴致未减。工作人员又将他们带到“空中飞人”游乐项目前,告诉他们这个游戏没有任何危险。于是,赵女士和同事分别乘坐“空中飞人”滑向对面。突然,空中滑轮发生了故障,减速器失灵,致使赵女士身体直接撞向对面的隔离板后反弹回空中,造成腰部严重受伤。而另一位同事也被撞成左小腿粉碎性骨折。滑雪公司当晚将赵女士和另一位同事送往医院治疗。此后,因伤情需要,赵女士又找到了其他相关医院治疗。这次受伤使赵女士长达189天不能进行正常的工作与生活。在几经交涉未果的情况下,赵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滑雪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4.6万元,并承担自己的后期治疗费。滑雪公司只同意赔偿部分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 、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2001年4月12日,海淀区法院据此判决,某滑雪有限公司赔偿赵女士各项损失2.7万元,并赔偿赵女士精神抚慰金1000元。

  法院认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滑雪公司作为“空中飞人”娱乐项目的经营管理者,其面向社会公开提供游乐项目的服务,应该预见到消费者在该娱乐项目中可能发生事故的隐患。由于该娱乐项目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可能,在赵女士参加该娱乐项目时,发生意外事故,滑雪公司对此应承担特殊侵权责任。

  赵女士在医院治疗的支出,应由滑雪公司负担。赵女士在事故发生后,长达189天不能够进行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由此产生的误工费也应由滑雪公司负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9条规定:误工费是受害人因受伤害不能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等合法收入。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是: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应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额计算,受害人固定收入超过我市职工上一年度平均收入3倍的,按3倍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参照受害人上一年的平均收入酌定,也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同等劳力上一年的平均收入酌定。因为1999年,我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为1.38万元。赵女士的固定收入超过我市职工上一年度平均收入3倍,故189天误工损失为2.14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抚慰金。这起事故使赵女士承受了很大的精神痛苦,而且有可能影响其今后的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故其损害后果是严重的,赵女士的精神损失是客观存在的。滑雪公司应为此负赔偿责任。精神损失的具体赔偿数额应由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致害人过错程度、损害结果、请求权人所受痛苦的程度、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予以判定。
责任编辑:海淀区法院 马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