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转移财产开公司 人被拘留钱被罚
作者:房山区法院 常福林  发布时间:2002-11-22 09:24:51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房山区法院以杨某有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而判决拘留了他。

  1997年3月,建筑公司与贸易中心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为贸易中心承租的某商厦批发站建造房屋。后双方又约定对该批发站的部分建筑进行拆迁,对其主楼进行装修。同年7月,工程基本完工。建筑公司装修的主楼,贸易中心用来开办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丰鑫酒店。1998年2月,贸易中心将用于开办丰鑫酒店的252.2万元资产以书面形式移交给丰鑫酒店。1998年12月,丰鑫酒店与该房产主人某商厦签订了15年的房屋租用协议。因贸易中心拖欠建筑公司施工、装修款项后下落不明,而丰鑫酒店是它的下属单位,丰鑫酒店的经营场所是建筑公司为贸易中心装修的主楼,又因丰鑫酒店的法人在书面保证上签字盖章愿承担工程欠款。于是,1998年8月,建筑公司将贸易中心及丰鑫酒店送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偿还工程欠款。

  1999年7月,一审法院判决:贸易中心、丰鑫酒店给付建筑公司工程款137万元。丰鑫酒店对工程造价有意见上诉至二审法院。

  1999年9月,还在上诉审理期间,丰鑫酒店法定代表人杨某与他人合伙在丰鑫酒店的经营场所上,重新注册成立了一字之差的丰“硕”酒店。丰“硕”酒店的主管经营副经理乔某就是原丰鑫酒店主管经营的副经理。丰鑫酒店的财务账册在丰“硕”酒店财务室“保存”。1999年11月,丰鑫酒店因没有参加“年检”,被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因为上诉人不存在,2000年7月,二审法院裁定:“终结”上诉人的诉讼。

  二审终结后,建筑公司申请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贸易中心已名存实亡,一无经营场所;二无财产:1998年2月以书面协议形式将其252.2万元的财产转给丰鑫酒店;三无经营管理人员:自1998年8月诉讼至2001年5月贸易中心的工作人员音信全无。

  另查,在一审诉讼中,丰鑫酒店与房产主人某商厦签订了15年的房屋租用协议后,按时交纳了1999年度的房屋租金40万元。但此后不久,以投资开办丰鑫酒店上级主管身份的某丰鑫公司,与商厦签订协议,将丰鑫酒店的214.5万元财产划归商厦,折抵房租。但实际上,丰鑫酒店的上级主管是贸易中心,而某丰鑫公司与丰鑫酒店及贸易中心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丰鑫酒店的法定代表人杨某,在明知此行为违法的情况下,还在协议上签字盖章,使丰鑫酒店的214.5万元财产被商厦占有,最终导致商厦合法占有了丰鑫酒店的财产。因此,丰鑫酒店法定代表人杨某的行为构成了妨害民事诉讼。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或者案外人,故意扰乱诉讼秩序,阻碍诉讼活动并在客观上造成妨害诉讼正常进行后果的违法行为。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客观要件是必须有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具体行为;时间要件必须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主观构成要件是行为人主观故意。

  本案中,丰鑫酒店法定代表人杨某,曾缴纳了1999年度的房屋租金,证明丰鑫酒店经营状况较好,有能力继续经营。但其不参加企业年检,而被工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是杨某以不作为的行为,故意追求的结果。

  在诉讼中,杨某变相转移财产,导致丰鑫酒店不存在,致使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执行活动受到影响,不能顺利进行,故杨某的行为妨害了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房山区法院 常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