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承包土地要订合同
作者:顺义区法院 焦荣民  发布时间:2002-11-21 10:17:35 打印 字号: | |
  顺义区某村村民陈某于2000年2月23日,由村经济合作社领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载明:该户人口、人均确权面积、本户确权面积7.5亩、承包期限2000年2月至2030年2月。但陈某在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后,至今没有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2001年,陈某认为,他与村经济合作社已签订合同,村经济合作社至今没有按约向其提供土地,致使他两年没有土地耕种,给其造成经济损失。因此,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经济合作社提供土地7.5亩,并赔偿损失6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条规定: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第1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区政府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由村经济合作社填写的,上面载明各户的土地确权面积,承包期限。陈某虽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需要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所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不具有合同的基本内容,只证明其具有承包土地的资格,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不是承包合同。因王某没有与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且王某的起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所以,法院于2001年7月23日裁定驳回了王某的起诉。

  有土地承包资格不等于订立了土地承包合同,农民虽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还需要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束双方的行为,切实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顺义区法院 焦荣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