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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服过水脱色 服装厂应赔偿
作者:海淀区法院 李明俊  发布时间:2002-11-20 10:59:00 打印 字号: | |
  某服装厂于1997年9月与北京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签订了一份专业服装买卖合同。签订合同时,服装厂提供了一件专业服装作为样品。并在合同中约定所供产品的颜色、质地都以样品为准。之后,双方各持专业服装的一半作为质量标准。

  合同签订后,服装厂依约交付了该批专业服装。纺织品进出口公司检验后发现服装的规格大小不一,大多数服装型号与样品不符,漂染也不过关,经水洗后掉色。此产品无法作为正品出口。对此,纺织品进出口公司立即与服装厂交涉。对方称,合同只要求颜色、质地符合样品标准,并没有涉及专业服装的规格,而专业服装的质地以及过水前的颜色符合样品标准。双方协商不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服装厂没有按照样品提供合格产品,属违约行为,要求退货。

  法院审理后,没有支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的诉讼主张。只判决服装厂对服装脱色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

  以“样品”作为定货标准的现象在现实交易中比较普遍,其优点是直观,简便易行。但缺陷是不能全面反映用户对产品的要求。本案中,关于制衣厂供货的服装在规格、型号上,样品显然不能全部反映出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68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可见,法律规定买卖双方当事人以样品作为质量条款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要封存样品,二是对样品进行说明。

  本案中,纺织品进出口公司虽称对方供货产品与样品不符。但关于产品的规格、型号等条件,样品没法评价,合同书也没有说明。所以,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以“规格型号等与样品不一致”的理由要求退货缺乏评价标准,没有依据,因而,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专业服装过水脱色问题。这涉及到产品的“隐蔽瑕疵”。隐蔽瑕疵是指通常情况下不易发现,需在实用中特别情况下,例如技术鉴定才能发现的样品缺陷。对隐蔽瑕疵,我国合同法第169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这就是说,在以样品作为质量辩证条款时,如果出现隐蔽瑕疵时确认为瑕疵的条件应是达到样品的同种物的标准。同种物是指具有共同特征,并可以替代的物。

  本案中,服装厂提供的服装过水脱色,没有达到样品同种物的通常标准,因此,其应对此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责任编辑:海淀区法院 李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