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泄私愤毁树苗 八旬老翁触法
作者:密云县法院 张继广  发布时间:2002-11-19 10:06:29 打印 字号: | |
  年已八旬的赵老汉是密云县农民,面对判决书和执行法官,心里无比感慨,一辈子没干过不冷静的事,临老临老,一时冲动就被判了刑。

  去年,密云县河南寨镇某村村委会为了发展本村经济,将本村北“十八亩地”租给了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租期限为50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各种手续并交纳了租金。科技开发公司决定利用此地种植银杏树,在1999年便栽上了30亩银杏树苗,每亩5000株。赵老汉听说“十八亩地”被村里租赁出去并种上了树苗,气就不打一处来:自己辛苦几代耕种的土地,说给人家就给人家了,不行!他便找到本村拖拉机手王某,以每亩120元的费用让他翻耕。已过中年的王某毕竟还懂点法律,感到人家已种上树苗,再翻不是破坏生产经营吗?赵老汉一听,拍着胸脯说:“这事我负责,一切与你无关。”当场写下了“此事与你无关”的字条。王某没能抵住金钱的诱惑,于2000年3月28日下午驾驶拖拉机将科技开发公司的6.79亩银杏树苗翻耕,致使2.7万株银杏树苗全部被毁,造成经济损失3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赵老汉为了泄私愤,将科技开发公司的2.7万株银杏树苗毁掉,侵害了科技开发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王某接受李老汉的委托,将科技开发公司的2.7万株银杏树苗翻耕,王某和李老汉共同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密云县法院经过大量的调查,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赵老汉拘役6个月,王某管制1年,二人共同赔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17万元。法院判决后,赵老汉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基本上维持了原判,只是考虑到赵老汉年事已高,由原判拘役6个月实刑改为缓刑1年。
责任编辑:密云县法院 张继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