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运棉车失火 铁路局赔款
作者: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宋军  发布时间:2002-11-15 13:33:57 打印 字号: | |
  近日,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一起棉车失火案。

  2000年7月23日,原告某棉库从石家庄站发运国家储备棉一车,终点站为石围塘车站。7月25日,棉车失火了,370件棉衣被烧,整车棉花在救火时被浇湿,货车铅封丢失一枚。经鉴定,该车棉花损失36.3万元。后托运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铁路分局赔偿原告的损失36.3万元。

  某铁路分局辩称,事故发生后,经现场勘察,排除了外来火源和扒乘人员作案的可能,认定“棉花用铁丝捆扎不规则,唯一不能排除的是自燃而引起火灾”。因此,被告对货物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某棉库答复称,这批棉花是国家的储备物资,其包装符合标准,托运人没有过错。根据承运人装车情况看,火灾原因认定书确定的起火部位根本没有铁丝,不可能摩擦起火。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托运人某棉库已参加货物保价运输,保价金额50万元,棉花因失火损失36.3万元,而且损失不是因不可抗力和棉花本身自燃属性造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17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毁坏,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铁路运输企业在运输合同损坏赔偿纠纷中所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托运人只需证明有损坏事实发生,而无需证明铁路运输企业对货物损坏是否有过错。我国铁路法第18条规定: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货物或者包裹、行李中的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的过错。虽然在上述情况下,铁路运输企业不负赔偿责任,但它必须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免责事实的存在。某铁路分局虽然提供了火灾原因认定书等证据,但却只能证明货物失火的原因,而这个失火原因显然不能构成本案中承运方——某铁路分局的免责条件。于是,法院判决由被告某铁路分局赔偿原告某棉库的货物损失36.3万元。
责任编辑: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