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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换房无效 八旬老太打赢官司
作者:崇文区法院 徐静 李振兰  发布时间:2002-11-15 13:31:25 打印 字号: | |
  85岁高龄的吕奶奶承租位于崇文区鲁班胡同的两间公房已有多年。1999年11月,吕奶奶的女儿张某(患精神疾病)未经其同意,擅自与刘某协商了换房事宜,并于11月25日私自持相关手续,以吕奶奶的名义到房管部门与刘某办理了换房协议书,将吕奶奶承租的两间房换到了丰台区景泰东里。后房管部门又依据这份换房协议书为刘某办理了两间公房的租赁契约和准住证。被蒙在鼓里的吕奶奶获悉此事后,非常气愤。她以房管部门未经其同意为由,向崇文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该部门作出的换房协议无效。

  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将张某、刘某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房管部门称吕奶奶参与了办理换房协议,且协议书中有老人的签字,其行政行为合法有效,要求法院维持换房协议。吕奶奶称自己不仅没有参与办理换房事宜,而且自己是文盲,根本不会写字。吕奶奶的原工作单位证明了这一点,张某也承认吕奶奶的签名是她所写。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事实及法定程序进行相关房屋管理是房屋行政管理机关应尽的法定职责。吕奶奶承租公有房屋的权利,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办理换房手续应经过本人同意或经本人授权。房管部门在办理吕奶奶与刘某之间的换房手续过程中,未经承租人吕奶奶本人同意,而且由限制行为能力人张某代为签字,其行为违反了相关程序规定,故应认定其所办理的换房协议无效;同时,房管部门依据该换房协议与刘某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契约因缺乏合法的事实根据,应予以撤销。据此,法院作出了确认换房无效,撤销房管部门与刘某签订的租赁契约的判决。

  判决后,房管部门与吕奶奶的租赁关系获得了恢复。
责任编辑:崇文区法院 徐静 李振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