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树苗成活不合要求 违反约定承担责任
作者:海淀区法院 李明俊  发布时间:2002-11-15 13:28:54 打印 字号: | |
  某中心与某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合同约定:某中心将所属教练场300亩的绿化交给某公司全权承办,包括场地规划、品种、苗木规格、数量、价格等。公司必须保证苗木种植成活率不低于95%;公司派人现场技术指导,中心负责施工;合同签订后付10%保证金,80%货款在送达苗木过程中分两次支付,剩余10%在苗木送达完成后10日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因所送树苗成活率不高,中心书面通知公司停止供树,终止合同履行,并拒付树款。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之后,公司起诉至海淀区法院,要求中心给付货款。

  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以买卖树苗为核心内容。虽然合同中约定有除买卖树苗之外的条款,但这类条款性质仅是约定了供货方的担保义务。买卖合同是以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为法律特征的合同。本案中,某中心将所属教练场300亩的绿化交给某公司全权承办,并约定了货款的支付方式。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应为买卖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这是法律对出卖人对其出卖物进行担保的规定。出卖人对出卖物的担保,一方面是对出卖物品质瑕疵予以担保,另一方面是对出卖物权利瑕疵予以担保。对出卖物品质瑕疵予以担保是指出卖人对出卖物保证其不存在隐蔽瑕疵,保证出卖物不存在产品质量规定的缺陷;对出卖物权利瑕疵予以担保是保证他人不向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的物品主张任何权利。公司承诺保证苗木种植成活率不低于95%;现树苗的成活率达不到约定的标准,公司违反了对出卖物品质瑕疵予以担保的义务,构成了违约。据此,法院判决公司赔偿中心所遭受的损失。
责任编辑:海淀区法院 李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