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照顾老人情可嘉 为此占房法不容
作者:朝阳区法院 姜春玲 马铁  发布时间:2002-11-12 11:39:07 打印 字号: | |
  日前,朝阳法院审理了一起腾房纠纷案件。  

  原告赵女士诉称,2000年9月,单位将位于八里庄的一套房子分配给我居住,我已经交了房租。房子的原承租人是我的妹妹。被告刘男士及其爱人曾与我妹妹共住此房,他们没有北京户口,也不是我妹妹的共同居住人,所以,没有权利居住该房。我要求二被告腾房,并支付房屋的水电费。

  被告刘男士辩称,1990年,我从河北来京后,住在此房内,原告的妹妹认我为干儿子,我夫妻二人对她照顾有加。她去世后,我夫妻和两个孩子就住在这里。原告的弟弟也曾在这里居住,我对他也尽了照顾义务。我们对原告的弟弟、妹妹都尽了义务,原告应当支付我们赡养费3.8万元,我们才同意腾房。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赵女士持有位于八里庄房屋的租赁合同,是该房的承租人,其合法承租权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规定:承租人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共同居住人在法律上是指承租人的原同居亲属,他们可以继承住房租赁权,继续租赁原住房。但二被告不是原告妹妹的共同居住人,其居住该房没有合法依据,应该腾房。关于其要求赵女士支付赡养费的辩解,由于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应另行解决。

  最后,法院判决二被告腾房并给付房租、水电费。
责任编辑:朝阳区法院 姜春玲 马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