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借款不入账 欠债也要还
作者:宣武区法院 刘玲玲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 王健 王燕  发布时间:2002-11-12 11:29:27 打印 字号: | |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了一起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而引发的上诉案。

  宁夏人顾某在1999年5月借给北京某饭店人民币16万元。饭店经理为他出具了收条,内容是:今收到顾某人民币16万元整,利率按2.5%的月息计算,使用期限为1年,到期本息一次性偿还。经理还在收条上盖了饭店的公章。

  借款到期后,顾某找到饭店追款。不料饭店方却矢口否认借款一事,并将其哄出门外。顾某一气之下,将饭店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返还借款。

  一审法院审理后,确认顾某的借款没有入饭店的账内,故无法认定借款事实是否存在,据此,判决驳回顾某的诉讼请求。

  顾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法院认为,顾某持有盖了饭店公章的收条,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已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故饭店方应承担返还借款的义务。关于该借款是否入到饭店账目内,不影响借款事实的成立。

  最后,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饭店返还顾某借款16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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