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办完手续 再交车
作者:平谷区法院 张新革  发布时间:2002-11-12 11:19:35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平谷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买卖汽车未支付货款而引起的纠纷。

  1998年4月13日,陈某将自己所有的上海牌轿车通过朋友刘某介绍,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某,并将有关车辆手续交给了李某。当时,双方约定,李某回家后,将车款交给刘某,再由刘某转交陈某。李某自行到汽车交易市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李某提走了汽车,但一直没有给付车款,且车辆也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于是,陈某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收回汽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上规定表明,如果没有特殊规定,双方也没有特别约定,财产所有权包括动产、不动产从交付时起转移。买卖合同就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标的物不发生转移,就不存在买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第18条规定:机动车在没有领取正式号牌、行驶证以前,需要移动或试车时,必须申领移动证、临时号牌,按规定行驶。从这些规定看,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而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现行的车辆登记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机动车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领取正式号牌和行车执照的车辆,发生下列异动时,应由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登记:1、转籍;2、变更。该条只规定因车辆发生“异动”时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应当登记,并没有规定登记与买卖合同生效有无关系或车辆所有权转移的时间问题。

  既然机动车所有权从机动车交付时起转移,那么,陈某与李某的汽车买卖行为就应是有效的。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如想维护自己的权益,则应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给付车款,而不是要求收回汽车。
责任编辑:平谷区法院 张新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