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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私愤破坏铁路交通设施被判刑
作者: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丁晓云  发布时间:2002-11-05 14:19:24 打印 字号: | |
  10月24日上午,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乔美龙有期徒刑5年。

  2002年6月2日,乔美龙扒乘一列货车时,被铁路值班人员发现并令其下车。他对此心生不满,便将道边4袋渣土和一根水泥标志杆摆放在火车沿线一隧道内的轨道上。此后不久,一列火车驶入隧道,司机发现障碍物,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但仍因惯性撞上了障碍物,致使火车沿线中断行车30多分钟,经济损失3.1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7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9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117条规定的犯罪在刑法理论中称为破坏交通设施罪,行为人故意实施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对交通运输安全造成了威胁。此罪属于危险犯,只要实施了犯罪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而不要求一定发生严重危害后果就可以定罪。本案中,乔美龙为发泄不满,故意在铁路轨道上放置障碍物,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危险,其行为危害了交通运输的安全,已构成了破坏交通设施罪。在量刑上,乔美龙的行为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没有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所以,应按第117条的规定量刑。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丁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