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银行有权收缴假币
作者:东城区法院 孟德英  发布时间:2002-11-05 14:16:05 打印 字号: | |
  日前,东城法院审结了一起公民对银行收缴假币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今年2月4日中午,霍先生到某银行存款。银行工作人员在收取存款时从中发现百元面值的假币一张,当即告知霍先生,同时将该币交由与其相邻的另一工作人员复核确认。经复核确认是假币后,工作人员在该币正面和背面加盖了“假币”印章,并向霍先生出具了《假币收缴凭证》,同时告知霍先生如对收缴假币有异议,可在3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工商银行等四大银行申请鉴定。

  霍先生认为,银行在收缴过程中有重大程序性错误,因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银行撤销收缴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少的,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根据上述规定,银行具有在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中发现数量较少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予以收缴的国家行政职权。本案中,银行工作人员在发现霍先生持有的人民币为假币,又经另一工作人员复核后当面予以收缴,并加盖“假币”印章,同时向霍先生出具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告知霍先生可以向有权机构申请鉴定,其行为符合法规规定。霍先生认为,银行的收缴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缺乏事实依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霍先生的诉讼请求,维持银行收缴假币的行政强制措施。
责任编辑:东城区法院 孟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