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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认经理竞业 索赔未获支持
作者:朝阳法院 牛晓锐 任颂  发布时间:2002-11-01 11:28:48 打印 字号: | |
  职员在本公司任职的同时,兼职于本公司的同行或者竞争对手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为竞业。竞业行为是一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是绝大多数公司所不允许的,并常常在劳动合同等文件中加以限制。与普通职员相比,公司高级职员的竞业行为对公司的损害程度尤为严重,造成公司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极大地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最近,朝阳区法院在一起因经理违反竞业禁止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纠纷的案件中,确认了经理侵害公司利益的侵权行为,但没有支持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

  永德修理站是经营汽车修理、零售汽车配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赵平是法定代表人。1997年1月31日,赵平与刘强、吴京等五人投资成立佳邦公司。佳邦公司是经营汽车配件的有限责任公司。刘强是法定代表人,赵平任董事兼经理。1998年3月,永德修理站与佳邦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永德修理站租用佳邦公司部分场地独立经营。后因两家的业务范围基本相同,很快就产生了摩擦。2001年10月,佳邦公司与刘强、吴京等四位股东作为共同原告,将赵平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利用永德修理站对佳邦公司权益的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赵平辩称,刘强、吴京等四位股东所持有的出资额不足佳邦公司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二,无权代表佳邦公司提起诉讼。另外,佳邦公司自成立四年多以来,公司及其董事长刘强对赵平担任永德修理站的法定代表人是充分知情并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的;永德修理站于1998年迁入佳邦公司场地办公也是经刘强书面同意的。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没有将股东出资所占比例作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限定条件。因此,本案原告以赵平损害公司利益为由提起诉讼,诉讼指向明确,主体没有问题。

  《公司法》第59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本案中,赵平同时担任永德修理站与佳邦公司的经理,经营同类的业务,属于竞业行为,故对赵平同时兼任邦公司董事、经理和永德修理站经营职务的行为,应予纠正。

  由于刘强等四位股东在出资成为佳邦公司股东时都明知赵平在永德修理站担任经营的职务,却没有提出异议,说明刘强等四位股东对这件事是同意并认可的,而且原告要求赵平赔偿损失没有提供具体证据,所以法院对原告主张赵平赔偿佳邦公司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朝阳法院 牛晓锐 任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