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没有金刚钻儿 乱揽瓷器活 拆房砸死人 赔偿十五万
作者:大兴法院 王艳超 张杰川  发布时间:2002-11-01 11:26:45 打印 字号: | |
  2001年3月初,宋越以某服务公司的名义找到某菜蔬公司要求承揽一项旧房拆除工程。菜蔬公司要求服务公司缴纳6000元拆除费,所拆除的地上物归服务公司所有,服务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但宋越以个人名义与菜蔬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事故由宋越自行承担。次日,宋越将工程转包给了赵金永,并与他签订协议,双方约定如施工中有伤亡由赵金永负全部责任。两天后,拆迁工人张某在参与拆除时被掉下来的人字柁砸死。

  事发后,菜蔬公司称已将拆除工程包给了宋越,因此赵的死与本公司无关。宋越则称已将工程转包给了赵金永,且与赵有协议,出现事故由赵自负其责,所以不同意赔偿。赵金永则说自己是受雇于宋越,因没有文化,并不十分明白与宋越签订的协议内容,因而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的家属将三方告到了大兴区法院,要求他们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赵金永在组织施工中缺乏安全操作规程,没有采取预防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菜蔬公司为了不支付拆除旧房费用,将工程包给了不具备拆除施工风险承担资质的个人,并向其收取拆除费6000元,这种行为客观上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菜蔬公司对张的死亡有过错,应与赵金永承担连带责任。宋越个人不具有拆除施工资质,其承包拆迁工程本身就不符合法律规定,而私自转包行为更是直接将拆除地上物的风险转嫁给了赵金永及其施工人员,对张某的死亡也有过错,也应对事故负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3条明确规定: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菜蔬公司与宋越签订的协议、宋越与赵金永的协议均以牺牲劳动者安全为代价,免除己方责任,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属无效条款,故判决赵金永、宋越、菜蔬公司连带赔偿张某家属15万余元。
责任编辑:大兴法院 王艳超 张杰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