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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公司违约 双倍返还定金
作者:西城法院 水青 木子  发布时间:2002-11-01 11:24:09 打印 字号: | |
  马女士与某房产项目的销售代理商某投资顾问公司签订了“购房权利保留单”。双方约定,公司为马女士保留一套房屋,保留金2500元;在接到顾问公司已开始签署北京市内商品房预售契约通知后的7日内,马女士应到售楼处补足3万元购房定金并签署预售契约,保留金计入定金;如马女士提出退保或不能按时补足购房定金或逾期不签约的,顾问公司有权将保留房号售出,且不另行通知;如顾问公司将保留房屋另行出售,马女士又不能接受顾问公司另外提供选择的房屋并要求退保的,顾问公司按保留金的双倍退还马女士。马女士交纳了2500元保留金后,始终没有收到顾问公司的购房通知,而约定保留的那套房屋也被出售。为此,马女士起诉到西城法院,要求顾问公司双倍返还保留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马女士与顾问公司约定的保留金是为了担保房屋预售合同的签订,并且双方约定如因为马女士的原因导致预售合同不能签订的,保留金不予退还,如因为顾问公司的原因导致预售合同不能签订,顾问公司应双倍返还保留金。可见,双方约定的保留金具有法律规定的定金性质。

  庭审中,顾问公司表示,公司的业务员已用电话、挂号信通知马女士签约,但马女士不来,还打电话表示不想要这套房屋。公司认为自己已履行了通知义务,是马女士自动放弃购房权,所以,保留金不应退还。但顾问公司不能向法院说明挂号信投递的地址,也不能提供电话记录。顾问公司将保留的房屋另行售出,并且不能证明已通知马女士,因此,马女士要求按照约定适用双倍返还的定金罚则,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顾问公司双倍返还马女士定金5000元。
责任编辑:西城法院 水青 木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