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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莫名变公司股东 身份证明要妥善保护
作者:孙沙沙 吴嘉琪  发布时间:2020-11-10 14:56:00 打印 字号: | |

身份证是每个人最重要的身份证明文件,在现代的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然而身份证所具备的强大个人专属性也使得“被法人”、“被董事长”情形的出现,面对身份证被冒用的情形,我们该怎么办?

晴天霹雳

“喂!菊子,你在北京干啥了?怎么法院给你寄东西了。你不好好在北京当保姆,干什么违法的事情了啊!?”2019年四月份的这一天,对大家来说是阳光明媚的一天,对于陈菊来说却是乌云密布。这通来自老家的电话,犹如晴天霹雳一般扰乱了她平静而普通的生活,她怎么也没想到老老实实当保姆打工的自己,在近50岁的时候能和法院牵扯上了关系。她让家人将法院邮寄的诉讼材料拍照片发给她,她仔细看了好久,才发现自己莫名其妙地成了北京某家政公司的唯一股东。

刨根问底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这个疑问让陈菊吃不下饭,睡不着觉,最后她决定去法院问清楚。陈菊带着疑问,在姐妹的陪同下,来到法院,经向法院执行局了解,她被民事案件的原告,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了,因为她是被告(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北京某家政公司的唯一股东。陈菊根据法院执行局提供的线索,来到了工商部门去查询公司注册登记档案,档案中不仅有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甚至有自己手持身份证原件的照片以及在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等地方自己的“签名”。“这是一个什么家政公司?为什么自己的信息会出现在这个档案里?文件上的签字是怎么回事?什么时候手持身份证拍过照呢?”陈菊心里涌现出一万个问号。在亲朋好友的提醒下,她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原来如此

陈菊努力回想,不放过自己使用身份证的任何细节,最终,她想起来了……年前,她在网上看到了一个家政公司的招工信息,便和家政公司联系,陈菊到家政公司所在的朝阳区某大厦的办公场所,经过面谈后,家政公司同意给她介绍户主,她便给家政公司转了2000元中介费。随后,家政公司的工作人员称:“现有一客户在国外,委托我们寻找保姆,你人老实又有多年保姆经验,可以去这个客户家里试试”。陈菊一听是国外的客户,觉得工资待遇肯定不会低,满口答应。工作人员又说,“由于客户现在在国外,好多保姆应聘,客户想选一个合适的,我们先把你的资料发给客户,你再提供一个手持身份证的照片,我给你拍个照片录个视频,一块发给国外的客户,看看人家是否中意你,如果中意的话,年后你就能去他们家上班了。陈菊想着自己刚来,就有这么好的机会,满心欢喜,便相信了工作人员的话,在办公室手持身份证让工作人员给拍了照片录了视频。陈菊到底通过这个家政公司找到工作了吗?并没有!从家政公司离开后,陈菊给工作人员打过好几次电话,都被通知再等等;后来陈菊放弃了这家国外的客户,但是家政公司仍旧让陈菊再等等。

春节过后,一直不工作的陈菊终于等不下去了,她来到朝阳某大厦来找家政公司退钱,结果人去楼空,当时的办公室已经没有了家政公司的痕迹,工作人员的电话号码也已经变为空号打不通。此时,陈菊已经知道自己被骗了2000元,虽然很心疼,但觉得也不是特别多,就没有再追究这件事。后来,通过老乡介绍,陈菊去了养老院和医院安安分分做护工,直到收到了法院的诉讼材料,打破了这原本的平静!她才知道,自己不仅仅被骗了2000元中介费,自己的身份信息也被冒用注册为公司股东。

依法维权

陈菊虽然是个柔弱的女子,但是维权意识很强。意识到自己被骗后,陈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把她登记注册为股东和监事的工商登记和备案行为。案件审理中,陈菊申请对公司注册登记档案中自己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经鉴定,注册登记中的字迹确实不是陈菊本人所写。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涉案股东登记行为,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对于自己被注册为北京某家政公司的股东是否知情。原告称其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注册和备案的,设立登记材料中的所有签名并非其所签,在法院给其邮寄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后经去工商部门查询后才得知。被告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对设立登记不知情、不认可。申请工商登记的实名认证是与原告当面进行的,原告应足以知晓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判断,设立登记材料中原告签名即使非本人所签,也不足以否认原告对设立登记知情并认可。对于实名认证的事情,原告已陈述其拍摄过程,原告对于手持身份证拍照一事的解释亦合情合理。根据鉴定意见及各方陈述,可以认定原告是被他人冒用身份信息登记和备案为家政公司的股东和监事,其对此并不知情。综上,北京某家政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规定文件经鉴定均为虚假。虽然被告对申请材料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义务,其对材料虚假的结果亦无主观过错,但据此虚假材料作出的公司设立登记的相关内容,显然缺乏事实基础,依法应予以撤销。关于涉案监事备案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该项起诉。另,涉案设立登记行为应予以撤销,原告要求撤销涉案监事备案行为已无必要。

 法律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八)公司住所证明;(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明确政府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根据以上规定,申请人要对其所提交的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实行形式审查即履行了法定职责,只需要尽到审查义务和合理注意义务,不需要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法官提醒

骗子无孔不入,增强安全意识最重要。在现实生活中,身份信息被冒用注册登记为公司的法人、股东的情况屡见不鲜,有些人直到自己被纳入失信人名单,被限制高消费了,才得知实情。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增强安全意识,不给骗子可乘之机。大多数人认为只有钱包丢失了,才会导致身份证被别人捡到后做违法之事,其实不然,现实中,骗子骗取身份信息的方式多种多样,找工作的时候,提交面试材料的时候,入职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等多种场合,都有可能被他人将身份证复印件拍照或复印留存。2019年3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依法做好遏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公司登记违法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持续推进实施实名验证。实名认证不能通过手机上传事前预存照片,只能实时认证,降低了身份信息被冒用的风险。尽管如此,还是有人被骗注册登记了公司。对此,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要有意识地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高度注意身份证的安全性,避免身份证丢失等情形,如果遇到被要求“手持身份证”的情形一定要提高警惕,确保安全。此外,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了解到存在另一种“被法人”的情形,即自己的亲戚朋友借用身份证帮个忙,给予一定使用费,事后发现自己被注册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却是一个诈骗公司。

第二,注意个人信息保护,早发现早维权。与个人专属信息相关的电话号码、银行账号等信息要格外注意,也可定期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查询,避免自己身份信息被冒用做违法犯罪的行为。如果发现被冒用的情况,及时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提起行政诉讼,最长的起诉期限为五年,超过五年,即使起诉也不会进入实体审理。及早发现问题,及时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如果过了起诉期限,可以根据2019年6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启动公示调查程序。

 
责任编辑:梅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