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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假期最后一天返回单位途中发生车祸,能否认定为工伤?
作者:曹立群  发布时间:2020-11-02 16:03:25 打印 字号: | |

问:

刘某系北京某公司员工,该公司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8日属于放假期间,9日正式上班。2019年10月8日是国庆假期的最后一天,刘某乘坐火车从老家返还北京住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刘某对该起交通事故无过错。其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被拒绝,理由为不是在上班路上。刘某称回北京的目的使为了到公司上班,从老家回北京的过程属于上班途中,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请问这种情况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答: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2019年10月8日处于单位安排的国庆假期期间,刘某从老家回北京的目的使为了到其北京住所休息,以便次日上班,而并非直接到工作岗位上班。其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不符合上班的合理时间,故该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职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刘某在2019年10月8日从户籍地住处回北京住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虽然不符合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形,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可以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要求侵权人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赵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