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女士称,她与前男友代先生交往期间,多次借钱给他。近两年的时间,代先生以临时资金周转为由向郭女士借款89000元,并且没有出具借条。后郭女士要求代先生还款,但其迟迟不还。于是原告郭女士将代先生诉至北京市昌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9000元及利息。
原告郭女士诉称:2014年初,郭女士与被告代先生相识,后发展为恋人关系。在双方交往期间,代先生多次向郭女士借款。近两年的时间,代先生以临时资金周转为由向郭女士借款89000元。基于信任,郭女士没有让代先生出具书面借条。两人分手后,郭女士要求代先生还款,但其迟迟不还。郭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代先生偿还借款89000元及利息。
案件亮点:代先生向郭女士借钱时,双方是如何约定的?没有书面借条,两人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代先生是否应该偿还借款?本案具有一定的新闻性和提示意义,值得关注。
2019年4月4日8:30,在昌平法院第11法庭将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