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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家庭暴力,以爱为名
作者:徐小飞  发布时间:2017-08-02 10:46:55 打印 字号: | |
  日前,我在某商场购物时遇到一个中年男子,他叫住我热情地自我介绍道:“徐法官,你还记得我吗?我叫李兴德,是你去年年底曾经办理过的一起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当时我没少给你添麻烦。”他还指着边上的一个女子热情地说:“说这是我新交的女朋友,我们准备过几个月就结婚。”临走时,他拉着我的手说:“徐法官,我得真诚地向你表示感谢,是你让我端正认识、摆正态度,重新找回了幸福。”

  去年年底,我受理了刘淑兰诉李兴德离婚纠纷一案。我还没来得及安排开庭,刘淑兰就跑来法庭哭诉道:“徐法官,这回你一定要把我这婚离了啊,我这是第七次起诉离婚了,我丈夫李兴德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要是再不离婚的话我都活不下去了。”第七次起诉离婚?我很惊讶,我办案这么久,还没遇到过这么多次起诉离婚的情形。原来前五次离婚诉讼中,经过各方做工作劝和,加上念及夫妻感情,又考虑到儿子尚且年幼无人照顾,刘淑兰主动撤诉。第六次起诉离婚时,李兴德当庭表示一定痛改前非,不对刘淑兰实施家庭暴力,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驳回了刘淑兰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没想到,刚过去六个月,刘淑兰又提起第七次离婚诉讼了,并提供了几张被兴德打的血肉模糊的照片。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立即给李兴德打电话,没想到他关机了。挂了电话,我立即驱车去李兴德住处去找他,但却发现他家锁着大门。之后的几天,我和书记员又利用中午休息、晚上下班的时候去他,却屡屡扑空。后来,刘淑兰提供线索说,李兴德就在家里居住,为了防止法官找到他,他就把大门锁住,然后再翻围墙进院子。根据这一线索,我们采取守株待兔的蹲守方式,终于在一天晚上八点左右在李兴德出来买东西的时候遇见了他,我们向他送达了起诉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李兴德颓丧地说:“是福不是祸,是祸躲不过。这一天终于来了,我知道你们一定会找到我的。”

  在法庭上,我们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李兴德苦苦哀求刘淑兰不要离婚,说自己对她还有深厚感情,并发誓说如果再对她实施家庭暴力,就自己剁了自己的手指。刘淑兰抑制不住自己的情感,小声哽咽着说:“李兴德,我和你结婚就是为了和你过一辈子的,我也曾经给过你多次机会,但你却说而不改,无端猜测,多次在酒后殴打我,我再也忍受不了,我一定要和你离婚。”

  李兴德也哭开了,说:“我知道打你是我不对,我向你表示万分抱歉。但我打你,是因为我在意你、爱你,你有时候和其他男子聊微信、微博,我醋意大发错怪了你,才会在酒后控制不了自己打了你。”李兴德对自己的行为非常悔恨,不住地拉扯自己的头发。看到这一幕,在场的人都感到揪心难受。一对曾经恩爱的夫妻竟然走到今天这一地步,真是让人唏嘘不已。

  家庭暴力,以爱为名伤更深。我对李兴德说:“家庭是温暖的摇篮,感情是夫妻关系的维系。任何借口和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理由。你多次对刘淑兰家庭暴力,给她身心健康带来巨大伤害,也严重影响了你们夫妻感情。强扭的瓜不甜,感情是相互的,与其双方继续痛苦不堪,不如尽早放手。要知道,有时候放手也是一种爱啊!”

  “放手,也是一种爱!”李兴德喃喃自语了几遍,经过一番思想斗争,忽然释然了,向刘淑兰说道:“走到今天这一步,主要责任在我。你既然坚决要和我离婚,我也不想你这么痛苦,我这就签字同意离婚……”说完,双方进行了最后的拥抱并破涕而笑。后来我在案件回访时听说他们虽然做不了夫妻,但是离婚后反而成为好朋友,也各自找到了新的幸福。一起棘手的离婚纠纷就这样以这种平和的方式结束,作为法官的我倍感欣慰,也由衷地祝福他们。

  家庭暴力是一个倍受全球关注的问题,几乎所有国家都不同程度存在着家庭暴力。据统计,我们24.7%的女性曾遭受过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囿于“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许多妇女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稳定,因而选择了默默忍受,实在受不了才会寻求救助或提前离婚诉讼。殊不知,隐忍就是变相的纵容,只会助长家庭暴力的发生,只会带来更大的伤害。

  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反复性、负责性,给受害妇女的身体、精神等方面会造成严重伤害,是一个沉重的社会问题,社会各界应对家庭暴力“零容忍”。受害妇女要自觉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觉的合法权益。201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这是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首次专门立法,该发明确了家庭暴力的范畴、建立了多部门有效合作的干预模式。如果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变事后惩罚为事前保护,直接将施暴者与受害人进行物理隔离,在司法实践中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

  家庭暴力早已经不是传统观念的“家内私事”,它反映一个社会的公民人权、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程度。作为司法机关,要自觉摒弃“清官难断家务事”的陈旧观念,加大调解力度和司法办案水平,主动向当地妇联、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调查有关情况。司法实践中,一些施暴者打着“爱的名义”,认为“打是爱骂是亲”,可能会被害者带来更持久、更严重的伤害。法官在处理家庭暴力类纠纷时要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寓教于审,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和社会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赵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