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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视野下的“三案”防治
作者:王广  发布时间:2015-08-13 11:13:05 打印 字号: | |
  实体之于程序,恰如白昼之于黑夜。虽然重要性不相上下,但人们却总是觉得黑夜在生活中扮演的角色没有白昼重要。同样的道理,程序正义在某些人的眼中也成为了实现实体正义的工具。当人们把精力全部都放在实体正义的最终实现与否,本着一种工具理性的观点去看待程序的时候,就难免忽略了程序本身所蕴含的价值所在,忽视了程序也有自己的正义。

  在防治“三案”这个问题上,我们似乎也存在着一种认识上的误区,只要一提“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就认为必然会导致审判结果的不公,侵害了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导致了实体正义的受损,造成了司法的腐败。而这实际上忽视了“三案”中很大的一种类型,就是案件虽然在实体上的结果上是正确的,但是在审理过程中却存在金钱输送,利益寻租,人情往来等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已经不能说“三案”损害了实体正义,实际上也侵害了程序正义。如果以简单的以实体正义作为衡量“三案”危害的标准的话,那么对于那些没有损害实体正义的“三案”我们要不要管?答案显而易见,我们一定要管,因为这种类型的“三案”损害了我们的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是我们向来忽视的一种正义,有很多办案人员认为只要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是公正的,即便在办案过程中有人打了招呼,要求照顾也都是可以理解,甚至习以为常。这恰恰是忽视了程序正义本身存在的价值。正如美国法哲学学者迈克尔•D•贝勒斯所言:“然而,程序正义并不仅仅是实体利益的工具。即使相关程序并不会导致更准确的结果,相关过程利益还是能支持这些程序。将公正的程序置于中心地位,并不能消除所有的不正义,但是这可以平衡对实体权利的不适当的强调,有助于使那些权利更有保障,并能使更多的人获得他们应得之尊重。”这也就很好的解释了,为什么很多的信访当事人在提及自己的信访理由时,认为自己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并未获得平等的说话机会,没有获得法官的尊重,因此怀疑法官有意的偏袒对方。可见,我们审结的案件如果要做到真正的案结事了,应该是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一种完美结合。

  现在我们提起“三案”的防治,通过不断的教育以及规范,很多人已经形成了一种共识,那就是如果出现了金钱上的往来,人情上的关照,或者职务上的便利造成了枉法裁判的后果,那么这种“三案”必须受到法律的惩戒,相关的责任热也必将受到追究。但是如果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是公正的,但是在审理的过程中出现了“三案”的因素,我们在对待这样的“三案”时又该是一种怎样的态度呢?这实际上也是我们对待廉政的一种态度,当廉政触及到法律的红线时,我们可能会望而却步,但当廉政处于一种违规而不违法的灰色地带时,很多人因为受到利益的诱惑而丧失了原则。

  那么我们该如何遵循程序的正义,如何彻底的摈弃“三案”对我们的影响呢。我们应该树立起一种无偏私的原则。无偏私原则的一个基本理念,就是没有人可以担任他自己的案件中的法官。在这样一个基本的理念之上,又逐渐的衍生出包括决定人不能对结果拥有特定的利益,决定人不能审理他自己做出的决定的上诉等重要内容。为了保障这些内容的实现,在具体的立法中才会出现关于对决定回避的相关规定。在“三案”中我们的法官实际上成为了与请托一方相关的利益共同体,在这样的情况下,显然已经不能保证其处于一个中立裁判的地位。如果说对于实际的结果产生了不利的影响是一种表面的偏私的话,那就是即使对于实际的结果并没有产生不利影响的“表面的偏私”(与实质上的偏私相对),也是应该避免的。因为这样的偏私可能会“具有败坏道德的效果:减弱对无偏私和正义的信心、使得服从变得无意义、并进而造成不服从。也就是说这样的一种偏私,也会让我们的当事人对于判决的结果产生出合理的怀疑。

  作为支撑“无偏私”原则的另一个方面,要求决定人保有独立性至关重要。在我们的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因为法官不可避免的要担负起多重的身份责任,所以要求独立性的程度和愿望并不总是能够实现的,因为有时候为了行政的效率、防止或纠正对政策的错误理解或错误解释,而对决定人进行控制,这是合适的。这也就是我们遇到的庭内案件监督和过问的问题,如何把握这样一个独立性与案件讨论、合议的尺度是厘清关系案与正常案件指导的一个重要层面。

  其次我们要在审理案件的保证当事人获得充分的表达意见的机会,也就是获得听证的机会。这个原则是对整个决定程序的一种总体性的规范。它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有保证审判形式的审判公开,也有要求审判及时进行和做出适当通知,还有在审判中关于证据的提交、辩护的进行、充分的记录,还有审判结束后允许提起上诉进行救济。上述的种种次级原则都是保障整个审理程序的公正与公平,这些次级原则彼此也并不是完全割裂分离的。在这里我们可以发现,程序是一个环环相扣的有机整体,每个步骤或者阶段既有其独立的一部分价值同时还与其他部分共同体现一部分的价值。

  我们不断的强调程序正义,并不是想要强制灌输一种理念,而是不树立这种理念,就无法从正反两个方面都彻底认清“三案”的危害。只有在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双重考量之下,“三案”才能无处遁形。只有这样才能彻底的消除一部分人的侥幸心理,认为结果正确的“三案”便不是真正的“三案”,这样的想法是错误的,更是危险的,这将使我们丧失了对于程序底线的遵守,这将使我们滑向违法犯罪的边缘。
责任编辑:梅玉兰